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最新) (7)
時(shi)間:2013-12-10?
點擊:
次(ci)
來源:未知
第三十八條 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時,應當在完稅憑證收據聯注明“已加蓋收訖章”字樣。
第三十九條 因開具錯誤作廢的紙質稅收票證,應當在各聯注明“作廢”字樣、作廢原因和重新開具的稅收票證字軌及號碼。《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收入退還書》、《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稅收完稅證明應當全份保存;其他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所持聯次或銀行流轉聯次無法收回的,應當注明原因,并將納稅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或銀行文書代替相關聯次一并保存。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應當按期與已填用的稅收票證一起辦理結報繳銷手續,不得自行銷毀。
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票證后,納稅人向銀行辦理繳稅前丟失的,稅務機關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作廢的,應當在稅收征管系統中予以標識;已經作廢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號碼不得再次使用。
使用數據電文稅務票證的稅務機關應當定期查驗稅收征管系統中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開具、作廢等情況,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并將問題、原因、處理措施及處理結果及時登記、上報。
第四十一條 紙質稅收票證各聯次各種章戳應當加蓋齊全,使用紅色印泥。章戳不得套印,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與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之間,基層稅務機關與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之間,應當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其中,結報繳銷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時,應當填制《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連同所收取的稅款或稅款匯總繳庫的相關憑證,已開具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等聯次,作廢稅收票證,需交回的稅收票證及未開具的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一并辦理結報繳銷手續;稅務機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時,應當持《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一并辦理。已開具稅收票證只設一聯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查驗其開具情況的電子記錄。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結報繳銷時,核對無誤后,雙方互相簽章并登記《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由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進行結報。
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繳銷手續的具體要求,由區縣(分)局自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稅收票款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結報繳銷。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代征代售人開具稅收票證(含銷售印花稅票)收取現金稅款時,辦理結報繳銷手續的時限應按以下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