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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最新) (3)
時間(jian):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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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3.稅務機關開具,據以辦理“待繳庫稅款”賬戶款項繳入國庫。
(二)《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納稅人以現金、刷卡(未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方式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由稅務機關開具并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代征人代征稅款時,也應開具本繳款書并交付納稅人。為方便流動性零散稅收的征收管理,另設有票面金額為壹圓、伍圓、拾圓、伍拾圓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
(三)《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時開具并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了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的,可不再開具本繳款書。
(四)《稅收電子繳款書》。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的電子繳款信息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給銀行,銀行據以劃繳稅款到國庫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稅收票證。
第十三條 稅收收入退還書是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收入退還書》。稅務機關向國庫傳遞,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
(二)《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稅務機關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稅收票證。
第十四條 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是稅務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稅時向納稅人交付、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印花稅票。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于征收印花稅的有價證券。納稅人繳納印花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購買印花稅票貼花繳納,或以稅收繳款書的形式繳納。采用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的,應當將紙質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明粘貼在應稅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應稅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和印花稅票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時一并開具的專供購買方報銷的紙質憑證。
第十五條 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是: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