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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最新) (2)
時間: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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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導和監督基層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四)組織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五)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基層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級權限范圍內的稅收票證計劃編制、領發、保管、開具、作廢、結報繳銷、交回、損失核銷、移交、核算、歸檔、審核、檢查等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組織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四)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稅款以及代售印花稅票過程中應當做好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妥善保管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稅收票證,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建立、報送和保管稅收票證賬簿及有關資料;
(二)為納稅人開具并交付稅收票證;
(三)按時解繳稅款、結報繳銷稅收票證;
(四)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收入核算部門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市局、區縣(分)局收入核算部門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并配備專職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由稅收會計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和稅收票證開具(含印花稅票銷售)崗位應當分設,不得一人多崗。
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由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種類和適用范圍
第十一條 稅收票證包括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完稅證明、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
第十二條 稅收繳款書是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據以征收、匯總稅款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由納稅人、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銀行傳遞,通過銀行劃繳稅款到國庫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是:
1.納稅人自行填開或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據以在銀行柜面辦理繳稅(轉賬或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
2.稅務機關收取現金稅款、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稅款后開具,據以在銀行柜面辦理稅款匯總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