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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3)
時間: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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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期權的價值=時間價值(time value)+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是根據期權的價值來計算的(對于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據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算,并不確認后續公允價值的變動。對于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其中既包括時間價值,又包括內在價值。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的規定,最終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企業所得稅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而內在價值的變動則形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案例
中天公司為我國A股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兩個年度內分別給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該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見文尾表格。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元/股。
中天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014年為4.1%,2015年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個人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于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B:只有當中天公司的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乙個人都未離開中天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討論2013年、2014年中天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分析
該案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分別在2013年和2014年兩個年度分析該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2013年度: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于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個人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于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條件為非市場條件。通過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中天公司20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該非市場條件得到滿足,應在會計上確認費用,并做如下會計處理(單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