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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政策問答集錦(5)
時間: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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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有效憑證的,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有效憑證方可從稅前扣除,未提供有效憑證的不得從稅前扣除。
對于匯算清繳后取得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有效憑證的,如利息支出的發生年度在2011年(含)以后,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和相關操作流程進行稅務處理。即:將利息支出追補扣除在利息發生年度,因此形成的多繳稅款予以退稅。企業在追補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如利息支出的發生年度在2011年(不含)以前的,仍可以將利息支出追補扣除在利息發生年度,但按《征管法》的規定追補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九)雇主為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
問: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能否稅前扣除?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進行稅務處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