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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政策問答集錦(2)
時間: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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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三)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1.從事代理服務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問題
問:從事代理業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期貨代理企業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和傭金支出)如何稅前扣除,計入期間費用的手續費和傭金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按照15號公告第三條的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且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及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列入企業營業成本范疇,并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因此,對從事代理業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期貨代理企業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
對于未列入企業營業成本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的規定執行。
2.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問題
問: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電信企業的標準如何把握?
答:按照15號公告第四條的規定,電信企業發生的上述手續費及傭金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而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的規定,從事固定電信服務、移動電信服務和其他電信服務業務的企業為電信企業。
(四)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問:按照15號公告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企業按實際發生額60%計入籌辦費的業務招待費在扣除時是否受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的限制,籌辦期間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在扣除時是否受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限制?
答:對企業按實際發生額60%計入籌辦費的業務招待費在扣除時不受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的限制;籌辦期間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在扣除時不受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限制。
(五)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