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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案例分析(4)
時間: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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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在購房時由于房產公司的違約而從房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金,與國稅函〔2006〕865號文件所特指的情況一致,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購房時由于房產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從房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及國稅函〔2006〕865號文件規定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因此房地產企業不應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個人(自然人)因對方違反經濟合同而取得的違約金,屬于經濟或財產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目前并無明文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違約金,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