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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案例分析(2)
時間(jian):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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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其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應稅勞務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取得的應稅收入為對象,向付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反向違約金,不屬于“銷售商品或提供應稅勞務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因此,不需要取得發票,必須取得由銷售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據,借此證明和判斷賠償行為的真實存在和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具體的依據包括: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收款方開具的收據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由于該質量賠款是由銷售方支付購貨方,不屬于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范圍,不需要開具發票,但是入賬并稅前扣除應具備必要的證據以證明該經濟行為的真實性。
當然,所有違約金收入均應并入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
反向違約金的會計處理
上述案例中,A公司收取反向違約金5萬元,不應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A公司收取違約金5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營業外收入 50000。
B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合同未執行違約金的處理
例如,A公司購買B公司貨物,合同約定價款100萬元。合同約定期限內,A公司違約不予采購,根據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由于B公司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所以不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同時,B公司也沒有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所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再如,A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預收定金5萬元,按規定繳納了營業稅。后由于對方違約,交易未成功,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收定金5萬元。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和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違約金收入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價外費用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是以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為前提的。如果因合同一方違約,納稅人最終沒有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