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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案例分析(3)
時(shi)間(jian):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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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因此,A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銷售房屋預收定金5萬元繳納的營業稅。相關會計處理為:
A公司收取定金5萬元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預收賬款 50000。
A公司沒收定金5萬元時
借:預收賬款 50000
貸:營業外收入 50000。
B公司支付購房定金5萬元時
借:預付賬款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B公司定金5萬元被沒收時
借:營業外支出 50000
貸:預付賬款 50000。
支付違約金未取得正規發票也可稅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出租一房產給自然人李某,合同期為2年。但1年后該公司因業務需要收回了該房產,按合同約定,需要支付李某違約金3000元,李某開具了收款證明。該公司提供了李某(自然人)的收款憑據、合同原本以及違約情況說明,可以在稅前扣除。
允許扣除的政策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也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本案例中該公司“支付違約金”這項活動既不屬于“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又不屬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但其是“合理的支出”,所以在實際執行中對于能夠取得發票的支出,發票作為扣除的依據;對于確實不能取得發票的支出,只要納稅人能夠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憑據,例如合同協議、付款證明等,也可作為扣除的依據。
因此,取得收入一方在當年具有納稅義務的,支付一方應當取得發票作為合法扣稅憑證在所得稅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當年沒有繳納流轉稅義務的,支付方無法取得發票,應該允許以合同協議以及支付憑證在所得稅前扣除。
因對方違約,個人取得的違約金可不納稅
例如,某開發商延期交房快1年了,業主申請仲裁,裁定支付業主2萬元的違約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代扣個人所得稅。這是錯誤的。
國稅函〔2006〕865號文件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