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的納稅處理(2)
來源:京審會計師事務所 作者:李老師 點擊:
次 時間:2010-10-08 11:39
受控外國企業的稅務管理的兩種情況
(一)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所得=視同股息分配額×實際持股天數÷受控外國企業納稅年度天數×股東持股比例
受控外國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納稅年度存在差異的,應將視同股息分配所得計入受控外國企業納稅年度終止日所屬的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納稅年度。
(二)視同股息分配額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人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1)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
(2)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
(3)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需要強調的是,中國居民企業股東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對外投資信息,附送《對外投資情況表》,稅務機關則在匯總、審核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申報的對外投資信息的基礎上,向受控外國企業的中國居民企業股東送達《受控外國企業中國居民股東確認通知書》。同時,計人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也可以可按照所得稅法或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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