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業利潤匯出境外如何繳納所得稅
來源:京審會計師事務所 作者:李老師 點擊:
次 時間:2010-10-08 11:45
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zheng)區關于(yu)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shui)和防止偷漏(lou)稅(shui)的安排》第十條的規定,如果(guo)一(yi)(yi)方居民公(gong)司支(zhi)付(fu)給另一(yi)(yi)方居民的股息(xi)(xi)(xi),可以在支(zhi)付(fu)股息(xi)(xi)(xi)的公(gong)司是(shi)其(qi)居民的一(yi)(yi)方,按(an)照一(yi)(yi)方法(fa)律征稅(shui),但稅(shui)率有(you)如下限制:即如果(guo)受益所有(you)人是(shi)直接擁(yong)有(you)支(zhi)付(fu)股息(xi)(xi)(xi)公(gong)司至少25%股份的,為股息(xi)(xi)(xi)總額的5%;在其(qi)他情(qing)況下,為股息(xi)(xi)(xi)總額的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從境內取得股息所得適用稅率為10%,同時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如需享受5%的協定優惠稅率,須持香港居民身份證明和相關持股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深地稅發〔2009〕4號轉發)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深地稅發〔2009〕2號轉發)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
2.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復印件);
3.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復印件);
4.完稅證明或批準免稅文件(復印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境內機構和個人已將上述資料報送過主管稅務機關的,申請對外支付時不再重復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資料應為中文,如為中文以外的文字,須同時提交境內機構和個人簽章的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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