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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成本費用核算中的稅收籌劃(4)
時間:201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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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京審
三、利用存貨計價方法的合理選擇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消耗或銷售而持有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產成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的商品、材料、產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貨的計價,應當以實際成本為原則。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現行稅制和財務制度也對存貨計價作出同樣的規定。以上規定,為企業進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提供了空間,也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減輕所得稅稅負,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據。企業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開展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所處的稅制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一般情況下,企業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研究,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
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計入各期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的價格比較均衡,不會忽高忽低,特別是在材料等存貨價格差別較大時,可以起到一個“緩沖”的作用,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變化,各期利潤比較均衡。不至于因為利潤忽高忽低而使利潤過高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加重企業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2.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
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使企業的銷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業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的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數額的目的。相反,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才能提高企業本期的銷貨成本,相對減少企業當期收益,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以避免因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應用資金的難度。特別是由于稅收必須用現金支付剛性約束與按賬面收益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矛盾的客觀存在,可能會使企業在應納所得稅額過高年度因沒有足夠的現金交納稅收,而陷入財務困境,繼而影響企業的其他理財活動,甚至使企業的名譽受損,制約企業的長遠發展。可見,不同的物價環境,對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會產生不同的影響。這就要求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開展充分的市場調查,收集準確的信息資料,并在研究、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對即將到來的會計年度的物價趨勢作出客觀、準確的判斷。然后以此為依據,選擇最有利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存貨的發出和使用進行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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