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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成本費用核算中的稅收籌劃(3)
時間(jian):201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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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4.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
從表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既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資金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在時間推移中的增值現象。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不能采用靜態的方法,僅就其中某一年度的折舊額及折舊帶來的稅收擋避額進行比較,或將折舊年限內各年的折舊額及折舊帶來的稅收擋避額簡單相加后進行比較。而必須采用動態的方法,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擋避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擋避現值總和,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擋避現值的折舊方法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5.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各年收益的分布情況
如前所述,在比例稅制環境下,如果未來稅率不變且企業各年的收益較均衡,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對企業節稅較有利;如果是在累進稅制環境下,且企業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趨勢的話,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給企業帶來的節稅收益額會更大。這是因為加速折舊法,早期提取的折舊額大,晚期提取的折舊額小,剛好與企業早期利潤高,晚期利潤低成比例配合;使企業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業某一時期收益過高給企業帶來的高稅負,使企業的所得稅發揮到最節省最少的地步。
6.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
稅法賦予企業折舊方法的選擇權中包含著企業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如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均規定:“電子設備的折舊年限為5-10年,運輸設備的折舊年限為6-10年,房屋的折舊年限為30-40年”,等等。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對企業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以此來達到節約稅收支出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勸節稅“的稅收收益。如,某企業屬于國家規定的在”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投資的生產企業“,按規定可享受免征3年所得稅的優惠待遇。該企業有一電子設備,價值700000元,按規定其折舊年限為5-10年。若企業按7年計提折舊,則年折舊為100000元(假設設備無殘值),扣除前3年免稅期,假定該企業資金成本為10%,適用所得稅稅率33%,則企業因計提折舊獲得的稅收收益現值為[100000×(4.368-2.487)×33%]=62073元;若企業選擇按10年計提折舊,年折舊為70000元,則因折舊而獲得的稅收收益現值為[70000×(6.148-2.487)×33%]=84499.8元。可見,在該設備折舊年限選擇中,企業因折舊年限延長3年而多獲得22426.8元的稅收收益現值。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當然,企業對折舊年限的選擇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單純從稅收的角度考慮。企業必須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后(關鍵是要有利于企業管理目標的實現),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