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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5)
時間: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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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第五章 指導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納稅服務投訴情況進行統計、整理、歸納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交情況報告。
對于辦理納稅服務投訴過程中發現的有關稅收制度或者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納稅服務投訴資料進行歸檔整理。
第三十八條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投訴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建立上級對下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投訴辦理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將投訴及處理情況進行通報,提高納稅服務投訴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si)十二條 本辦(ban)法自2010年1月(yue)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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