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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
時間(jian):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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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對納稅咨詢的投訴,是指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回答其咨詢的涉稅問題不及時、不準確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涉稅咨詢未按規定時限給予回復的;
(二)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涉稅咨詢作出錯誤答復的;
(三)屬于本單位或者本崗位人員職責范圍應予答復的咨詢問題,采取推諉等方式不作答復的;
(四)接受納稅咨詢的稅務人員未履行首問責任的。
第十條 對辦稅服務的投訴,是指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辦稅過程不夠規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在辦理涉稅審批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時,對提交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未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二)稅務機關對已受理的稅務行政許可或者涉稅審批事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限辦結的;
(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征收稅款時,未按規定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完稅證明的;
(四)稅務人員的工作用語、工作態度不符合文明規范要求的。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權益保護的投訴,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政策和實施稅收管理的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和檢查過程中向納稅人重復要求報送相同涉稅資料的;
(二)同一稅務機關違反有關文件規定或者違背公開承諾,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同一納稅人實施一次以上納稅評估或者進行兩次以上稅務檢查的;
(三)稅務機關未依照納稅人的請求,對擬給予納稅人的行政處罰依法舉行聽證的;
(四)稅務機關扣押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未按規定開付收據;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未按規定開付清單;或者對扣押、查封的納稅人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未按規定及時返還的;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推廣使用的系統軟件或者推廣安裝的稅控裝置的售后服務質量不滿意的;
(六)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有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章 提交與受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投訴一般應采取實名投訴。投訴可以采取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提出。
第十三條 納稅人進行書面投訴的,應當在投訴材料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 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 被投訴單位名稱或者被投訴個人的姓名及其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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