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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種納稅評估特定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4)
時(shi)間:20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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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類指標出現異常,要運用二類指標中相關指標進行審核分析,并結合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情況進一步分析異常情況及其原因。
(2)二類指標出現異常,要運用三類指標中影響的相關項目和指標進行深入審核分析,并結合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情況進一步分析異常情況及其原因。
(3)在運用上述三類指標的同時,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其它指標,也應進行審核分析。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評估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
(一)綜合對比審核分析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時,除按《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內容審核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會計師查帳報告中涉及的稅收問題是否在納稅申報中作出了正確的反映或說明;
2.預提所得稅代扣代繳是否完整、及時,所涉及的使用費轉讓是否有合同,收取比例是否合理;
3.納稅人存在關聯交易的,是否就其關聯交易進行申報,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是否有明顯異常;
4.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審核分析的其他內容。
在納稅評估審核分析時,應特別關注下列類型的企業:長期虧損企業;由免稅期或減稅期進入獲利年度后,利潤陡降或由贏利變虧損的企業;贏利但利潤率水平明顯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或持續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等。
(二)分析指標
1.所得稅稅收負擔率(同內資企業所得稅指標,公式及使用方法略,以下簡稱同略。)
(1)主營業務收入稅收負擔率=(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稅主營業務收入額)×100%.
(2)主營業務利潤稅收負擔率(同略)
2.應納稅所得額變動率(同略)
3.資本金到位額
不得稅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按規定而未到位資本×借款利率
如果注冊資本金未按照稅法規定實際到位,則相應得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4.境外應補所得稅發生額
如果存在境外應補所得稅額不實或者有誤等問題,應進一步審核、分析。
5.生產性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經營收入劃分額
非生產性經營收入÷全部收入≥50%;
生產性經營收入÷全部收入≥50%.
如果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或非生產性經營收入≥50%時,按照稅法規定不能享受當年度生產性企業相關的減免稅待遇。
6.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