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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經營行為的增值稅納稅籌劃(5)
時間(jian):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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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1.B縣在劃入A市前:應納增值稅額=300×17%-25+350×3%=36.5(萬元)。因為甲企業調撥給A市的各分支機構的飲料,盡管未銷售,還在分支機構,但都要作銷售處理。同時由于其分支機構不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要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2009年增值稅轉型后,小規模納稅的征收率統一為3%),便形成了“雙重”征稅。
2.B縣在劃入A市后:隨著行政區劃的調整,B縣變成A市的B區,甲企業和其分支機構處在同一市內,甲企業調撥給分支機構的貨物不屬視同銷售,分支機構不用“雙重”納稅,甲企業將所有產品交由分支機構出售,保證了較好的利潤。應納增值稅額=350×17%-25=34.5(萬元)。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企業運用行政區劃的變動,合理設置關聯機構,從而降低增值稅稅負2萬元(36.5-34.5)。
納稅人應當注意的是:雖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機構間移送貨物視同銷售,以縣(市)為界限,但各地在執行中對縣(市)范圍的規定是有區別的,如有的直轄市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移送貨物,都不作為視同銷售,沒有縣、區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