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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經營行為的增值稅納稅籌劃
時間: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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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增值稅作為一種流轉稅具有稅負轉嫁特性,當市場上供應彈性無限大而需求彈性無限小時,增值稅稅負全部由消費者承擔;當需求彈性無限大而供給完全無彈性時,增值稅稅負則全部由生產經營者承擔。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銷售或進口的貨物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同時也對實務中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做出規定。其中,特殊行為包括兼營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和視同銷售行為。
一、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收界定
(一)兼營銷售行為
兼營在我國不僅僅是指同時經營增值稅不同適用稅率項目,同時經營增值稅應稅、免稅、減稅項目,還包括同時經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兼營營業稅項目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所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增值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繳納增值稅。
(二)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稅應稅勞務),則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涉及增值稅與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劃分,其標準是:凡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這里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不到50%。除此之外,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又作了特殊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其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同時負責安裝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繳納增值稅。因此,混合銷售行為是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作出的,兩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它與一般既從事這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那個稅的應稅項目,兩者之間卻沒有直接從屬關系的兼營行為是完全不同的。混合銷售是面向同一購買人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是合并定價,不可能分開核算。
一、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收界定
(一)兼營銷售行為
兼營在我國不僅僅是指同時經營增值稅不同適用稅率項目,同時經營增值稅應稅、免稅、減稅項目,還包括同時經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兼營營業稅項目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所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增值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繳納增值稅。
(二)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稅應稅勞務),則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涉及增值稅與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劃分,其標準是:凡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這里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不到50%。除此之外,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又作了特殊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其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同時負責安裝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繳納增值稅。因此,混合銷售行為是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作出的,兩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它與一般既從事這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那個稅的應稅項目,兩者之間卻沒有直接從屬關系的兼營行為是完全不同的。混合銷售是面向同一購買人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是合并定價,不可能分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