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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經營行為的增值稅納稅籌劃(2)
時間(jian):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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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三)視同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行為是指一些貨物的轉移、使用或無償轉讓行為,雖沒有取得相關銷售收入,但視同正常銷售,予以繳納增值稅。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二、兼營行為的稅務籌劃
(一)兼營不同增值稅稅率
兼營不同增值稅項目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同時經營適用不同增值稅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同時經營應稅和免稅、減稅項目,同時經營應稅和非應稅項目。從事兼營業務的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安排好其增值稅稅務,才不至于增加稅負。一個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可能同時經營適用不同增值稅稅率的應稅項目。如果納稅人是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并按不同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所謂分別核算,主要是指對兼營的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后,應分別如實作賬,各記各的銷售額,并按照不同的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以避免適用稅率混亂,出現少交稅款或多交稅款的現象。從高適用稅率是指本應按17%或13%高低不同稅率分別計稅,但由于未分別核算,則對混合在一起的銷售額一律按17%的高稅率計稅。
例如,某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3月份的經營收入有機電產品銷售額260萬元,其中農機銷售額80萬元。企業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40萬元(銷售額均為不含稅銷售額)。
1.未分別核算。應納增值稅額=260×17%-40 = 4.2(萬元)
2.分別核算。應納增值稅額=(260-80)×17%+80×13%-40 = 1(萬元)
可見,分別核算可以為該企業降低增值稅稅負3.2萬元(4.2 - 1)。
(二)兼營應稅和免稅項目
一個增值稅納稅人可能同時經營應稅和免稅項目。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所以,當一個企業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時,通過分別核算不同項目銷售額可以降低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