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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經營行為的增值稅納稅籌劃(4)
時間: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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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方案1:A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 000×0.1×17%-12=5(萬元)。B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 000×0.1×17%-1 000×0.1×17%=0。B企業應納營業稅額=1 000×0.02×5%=1(萬元)。 A企業與B企業應納稅流轉稅額合計為6萬元(5+1)。
方案2:A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 000×0.08×17%-12=1.6(萬元)。B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 000×0.1×17%-1 000×0.08×17%=3.4(萬元)。A企業與B企業的應納流轉稅額合計5萬元(1.6+3.4)。
方案2與方案1相比:A企業應納增值稅額減少3.4萬元(5-1.6),B企業應納流轉稅額增加2.4萬元(3.4-1),A企業與B企業應納流轉稅額合計減少1萬元。因此,作為A企業而言應當選擇方案2,作為B企業而言應當選擇方案1;作為A、B企業的共同利益而言應當選擇方案2。
在實際運用時,視同買斷代銷方式會受到一些限制:首先,采取這種方式的優越性只能在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體現,如果一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則受托方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這種方式。其次,節約的稅額在雙方之間如何分配可能會影響到該種方式的選擇。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與采取收取手續費方式相比,在買斷方式下,雙方雖然共節約稅款1萬元,但A企業節約3.4萬元,B企業要多繳2.4萬元。所以A企業如何分配節約的3.4萬元,可能會影響B企業選擇這種方式的積極性。A企業可以考慮首先要全額彌補B企業多繳的2.4萬元,剩余的1萬元也要讓利給B企業一部分,這樣才可以鼓勵受托方選擇適合雙方的代銷方式。
(二)行政區劃變更的稅務籌劃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移送環節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這一視同銷售的規定,是以縣(市)區劃為界限的,因此,統一核算的機構間的貨物調撥就有稅務籌劃的可能。隨著一些地區經濟的發展,地區的行政級別往往被提升,比較普遍的是縣改市、縣改區、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等。有時,相鄰兩個地區會發生行政區劃的合并或分立,從而導致行政區劃的變更。行政區劃的變動便為增值稅的稅務籌劃提供了空間。
例如,B縣的甲企業是一家飲料企業(一般納稅人),其產品主要通過甲企業在A市的各個區設立的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銷售,預計銷售成本為200萬元,進項稅額為25萬元,企業銷售總額為300萬元,各分支機構的市場銷售總額為350萬元,后經批準A市將鄰近地區的B縣劃入其管轄范圍,并將B縣升格為A市的B區。B縣行政區劃的變更對甲企業的增值稅稅負有多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