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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稅收政策整理--企業所得稅(7)
時(shi)間:20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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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風險提示: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后,仍然存在可彌補虧損,不存在補稅問題,但應調減可彌補虧損額;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后,有盈余的,還應就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按適用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20號公告對新法實施前發生相應事項具有追溯效力,值得納稅人關注。
5、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稅務處理與財務處理趨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進行了明確。
風險提示:對于未逾期貸款的稅務處理,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對于逾期貸款的稅務處理,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對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的稅務處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已沖減利息收入應收未收利息的稅務處理,應在應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