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2010年稅收政策整理--企業所得稅(3)
時間:2011-01-04?
點擊(ji):
次
來源(yuan):未知
8、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獲稅收扶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明確了有關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流轉稅和所得稅政策。
風險提示:由于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也就是折舊處理上同未發生過售后回租行為一樣,仍同自有資產一樣繼續計提折舊;對于融資租賃利息部分支出,作為財務費用予以扣除。
9、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優惠政策有變化
《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為:第一、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風險提示:該文與財稅[2009]63號文比較出現以下變化:示范城市有所增加,在財稅[2010]65號文在上述城市的基礎上添加了廈門;優惠項目有所減少,取消了財稅[2009]63號文規定的對這些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的規定;認定要求有所降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最低比例要求由原來規定的70%降低到50%;納稅人應注意認定管理的調整事項。
二、扣除政策
1、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關于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財稅[2010]37號)明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精神,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
2、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享受專項優惠
《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一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風險提示:由于總局未對單筆數額較小作出解釋,單筆數額較小如何把握,留給納稅人進一步想像或操作的空間;對2008年未稅前扣除的類似損失,無須按《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追補確認損失,簡化稅務和財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