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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指南(7)
時(shi)間: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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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政發[1985]81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除外),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項費用。依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準確定,計算公式為:應納土地使用費額=占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準。
八、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按照印花稅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發證手續。
九、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的規定,契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征收的一種稅。
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 ;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一)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1.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者作價投資、入股的;
2.以獲獎、預購、預付集資建房款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3.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二) 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于計稅依據范圍。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