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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指南
一、 營業稅
(一)、應稅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時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1.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2.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1)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
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① 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② 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筑物或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
③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④ 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⑤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⑥ 不動產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 涉及稅種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以及契稅等。
1.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1)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比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 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