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特殊性組備案
來源:京審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4-02-14 15:24
一、備案時限
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
條件。
二、資料要求
具體(ti)重組(zu)類型(xing)對應的備(bei)案資料(liao)見《特殊性稅(shui)務(wu)處理重組(zu)備(bei)案資料(liao)一覽(lan)表》。
納稅(shui)人(ren)應(ying)使用A4紙報(bao)送(song)資(zi)料(liao),按報(bao)送(song)資(zi)料(liao)順序逐頁(ye)編號歸集。凡(fan)報(bao)送(song)的(de)(de)資(zi)料(liao)屬于復印(yin)件(jian)的(de)(de),納稅(shui)人(ren)應(ying)加蓋公(gong)章并注明“經核對(dui)與原件(jian)一致”,受理人(ren)員如(ru)認為必要(yao)需(xu)納稅(shui)人(ren)提供原件(jian),應(ying)驗證后當(dang)場退(tui)還。
三、責任提醒(xing)
納稅人提交的備案資料應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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