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非居民企業稅收問題解答(3)
時間:2013-06-03?
點擊:
次
來源(yuan):未(wei)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國稅函〔2008〕650號)
十、目前,我公司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業。平時是按季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年終是否應匯算清繳?哪些情況免予參加匯算清繳?
答: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非居民企業仍應履行正常的稅款申報義務,參加匯算清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十一、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范圍是如何界定的?
答: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修繕、裝飾、勘探及其他工程作業。
非居民企業提供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設計、文化體育、技術服務、教育培訓、旅游、娛樂及其他勞務活動。
十二、我公司與一家美國公司簽訂了一份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稅款由我司承擔,設計費按合約支付。我司應該如何計算應繳稅款?
答:對于問題中提到的設計合同約定的包稅問題,計算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將不含稅收入換算成含稅收入。
十三、臺灣地區等與我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地區)的企業派其雇員到中國境內提供咨詢勞務,是按25%的稅率交稅,還是按10%的稅率交稅?與是否到境內的天數有怎樣的聯系?
答:與我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派遣雇員到中國境內提供咨詢勞務,通常構成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機構、場所,不再進行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判定。應對歸屬于該機構、場所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25%的稅率。常設機構與非常設機構的區分來源于稅收協定中的術語,并非來源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安排。只要構成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機構、場所,且所取得的收入與該機構、場所有聯系,就按照居民化征稅管理,適用25%的稅率。
非協定國企業來華提供勞務,應以其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為納稅人,不管其派員在華停留的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