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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3)
時(shi)間: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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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zhi)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向代征人發出《終止委托代征協議通知書》,提前終止委托代征協議:
(一)因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終止協議的;
(二)稅務機關被撤銷主體資格的;
(三)因代征人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因不可抗力發生等情形,需要終止協議的;
(四)代征人有弄虛作假、故意不履行義務、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終止協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終止委托代征協議的,代征人應自委托代征協議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結清代征稅款,繳銷代征業務所需的稅收票證和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收回《委托代征證書》,結清代征手續費。
第十五條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協議期限屆滿之前提出終止協議的,應當提前20個工作日向稅務機關申請,經稅務機關確認后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委托代征協議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或者代征范圍內納稅人相對集中的場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資格終止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協議書》主要內容。
第四章 委托代征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稅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稅務機關應當監督、管理、檢查委托代征業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代征人資格,確定、登記代征人的相關信息;
(二)填制、發放、收回、繳銷《委托代征證書》;
(三)確定委托代征的具體范圍、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稅率等;
(四)核定和調整代征人代征的個體工商戶定額,并通知納稅人和代征人執行;
(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戶信息,了解代征戶籍變化情
(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納稅人欠稅信息、稅收票證管理情況等信息;
(七)輔導和培訓代征人;
(八)在有關規定確定的代征手續費比率范圍內,按照手續費與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則,確定具體支付標準,辦理手續費支付手續;
(九)督促代征人按時解繳代征稅款,并對代征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十)其他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