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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
時(shi)間: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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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yuan):未(wei)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規范委托代征行為,降低征納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縣以上(含本級)稅務局。
本辦法所稱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稅務機關委托、行使代征稅款權利并承擔《委托代征協議書》規定義務的單位或人員。
第二章 委托代征的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委托代征范圍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關于加強稅收控管、方便納稅的規定,結合當地稅源管理的實際情況確定。稅務機關不得將法律、行政法規已確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條 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征人,應當與納稅人有下列關系之一:
(一)與納稅人有管理關系;
(二)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
(三)與納稅人有地緣關系;
(四)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人的其他關系。
第六條 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內部管理制度規范,財務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能依法履行稅收代征工作;
(四)稅務機關根據委托代征事項和稅收管理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代征稅款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中國國籍,遵紀守法,無嚴重違法行為及犯罪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與完成代征稅款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稅收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
(三)稅務機關根據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5月10日
2013年5月10日
委托代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規范委托代征行為,降低征納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縣以上(含本級)稅務局。
本辦法所稱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稅務機關委托、行使代征稅款權利并承擔《委托代征協議書》規定義務的單位或人員。
第二章 委托代征的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委托代征范圍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關于加強稅收控管、方便納稅的規定,結合當地稅源管理的實際情況確定。稅務機關不得將法律、行政法規已確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條 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征人,應當與納稅人有下列關系之一:
(一)與納稅人有管理關系;
(二)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
(三)與納稅人有地緣關系;
(四)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人的其他關系。
第六條 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內部管理制度規范,財務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能依法履行稅收代征工作;
(四)稅務機關根據委托代征事項和稅收管理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代征稅款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中國國籍,遵紀守法,無嚴重違法行為及犯罪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與完成代征稅款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稅收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
(三)稅務機關根據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