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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2)
時間: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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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第八條 稅務機關可以與代征人簽訂代開發票書面協議并委托代征人代開普通發票。代開發票書面協議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代開的普通發票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
代開發票書面協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自行制定。
第九條 代征人不得將其受托代征稅款事項再行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人員辦理。
第三章 委托代征協議的生效和終止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代征相關事宜。《委托代征協議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稅務機關和代征人的名稱、聯系電話,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和地址;代征人為自然人的,應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范圍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及稅率;
(四)票、款結報繳銷期限和額度;
(五)稅務機關和代征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六)代征手續費標準;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有關事項。
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委托代征協議書》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代征人為自然人的,《委托代征協議書》自代征人及稅務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稅務機關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委托代征協議書》簽訂后,稅務機關應當向代征人發放《委托代征證書》,并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或者代征范圍內納稅人相對集中的場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資格和《委托代征協議書》中的以下內容:
(一)稅務機關和代征人的名稱、聯系電話,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為自然人的,應包括姓名、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的范圍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及稅率;
(四)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二條 《委托代征協議書》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委托代征的,應當重新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
《委托代征協議書》簽訂后,稅務機關應當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稅款所需的稅收票證、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