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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個稅遞延納稅政策的未了問題 (2)
時間: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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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有關各方間的關系由合同予以明確。
二、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規定
關于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在103號文件下發之前,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文件,明確要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時,視為一個月工資、薪金,且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當然,如果企業繳費部分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之和不超過費用扣除標準,則不用納稅,超過部分,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繳納個稅。
三、年金的個稅所得稅遞延納稅規定
企業年金的遞延納稅規定,包括什么所得遞延、什么時間遞延,什么時間納稅等若干問題。
(一) 什么所得遞延納稅
可以遞延納稅的所得包括年金企業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和年金投資收益運營計入個人賬戶部分。
(二)什么時間遞延納稅
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超過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三)對繳費工資基數的規定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不包括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獎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