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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勞務收入如何確認 (3)
時間: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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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借:銀行存款 3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9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9000 (300000×3%)。
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試點實施,2013年9月1日合同結束時收到的70萬元(含稅)款項,應按照財稅〔2013〕37號文件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確認繳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2013年9月1日。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7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306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9370
(630630×11%)。
因此,甲運輸公司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