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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勞務收入如何確認 (2)
時間(jian):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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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借:銀行存款 77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7000
(700000×11%)。
案例二
“營改增”試點企業甲企業2013年12月5日為乙企業提供了一項咨詢服務,合同價款200萬元(含稅),合同約定2013年12月10日乙企業付款50萬元(含稅),但實際到2014年1月7日才付。試問甲企業該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甲企業收到款項的時間是2014年1月7日,由于其2013年12月5日開始提供咨詢勞務,并約定2013年12月10日付款50萬元(含稅),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企業間簽訂了書面合同并且有明確付款日期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因此,無論是否收到款項,甲企業咨詢服務50萬元(含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3年12月10日(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而不是2014年1月7日(實際付款日期)。2013年12月10日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7169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302
(471698×6%)。
案例三
甲運輸公司與乙企業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合同期為2012年9月1日~2013年9月1日,合同總金額100萬元(含稅),合同約定2012年9月10日前先付30萬元,2013年9月1日合同期滿再支付余下的70萬元(含稅)。甲運輸公司2013年8月1日被列入“營改增”試點。那么,甲公司應該繳營業稅還是增值稅?甲公司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關于“營改增”試點企業跨期合同收到包含“營改增”以前月份的款項應如何納稅的問題,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以及財稅〔2013〕37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營改增”試點之前收到的款項應繳納營業稅,之后收到的款項應繳納增值稅。因此,甲運輸公司2012年9月10日收到30萬元運輸款,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因此,甲運輸公司9月10日收到的30萬元款項應繳納營業稅。會計分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