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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與會計處理 (2)
時間: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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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用于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企業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這些支出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也都不得列支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的銷售(營業)收入具體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1.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后的凈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2.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后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3.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制或外購)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非貨幣性資產用于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