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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與會計處理
時間: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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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zhi)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其超標扣除是許多企業面臨的問題,也是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涉及調整最多的成本費用項目。企業如果不能對業務招待費進行正確的稅前扣除,不僅可能增加企業的納稅負擔,還可能增加企業匯算清繳時的工作量。因此,對于業務招待費的正確列支,應引起企業財務人員的高度重視。對此,本文將詳述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政策及會計處理方法。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比例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
假定某企業 2009 年的銷售(營業)收入是 25 000 萬元,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 120 萬元。則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的調整金額計算步驟如下: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25 000×0.5%=125 萬元; 實際發生額的 60%=120×60%=72 萬元,低于扣除標準,所以應按實際發生額的 60%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72=48 萬元。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應把握四重點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以下四點:
1. 《實施條例》規定,不論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也就是說,只要企業發生業務招待費,就需要至少作 40%的納稅調整。以前,無論原《企業所得稅法》還是《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都不存在這種將業務招待費先打六折, 再計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規定。
2. 在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的 5‰。 相對于原《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按業務收入來計算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根據業務收入大小,最高可按業務收入的 1%計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不分行業,都按統一標準執行。改變了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區分不同行業,按不同的扣除標準計算扣除額。
4. 在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只要發生業務招待費,就必然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業所得稅,企業更應該作好業務招待費預算,嚴格控制業務招待費的支出。
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實踐中,業務招待費列支的具體范圍一般如下: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比例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
假定某企業 2009 年的銷售(營業)收入是 25 000 萬元,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 120 萬元。則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的調整金額計算步驟如下: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25 000×0.5%=125 萬元; 實際發生額的 60%=120×60%=72 萬元,低于扣除標準,所以應按實際發生額的 60%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72=48 萬元。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應把握四重點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以下四點:
1. 《實施條例》規定,不論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也就是說,只要企業發生業務招待費,就需要至少作 40%的納稅調整。以前,無論原《企業所得稅法》還是《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都不存在這種將業務招待費先打六折, 再計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規定。
2. 在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的 5‰。 相對于原《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按業務收入來計算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根據業務收入大小,最高可按業務收入的 1%計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不分行業,都按統一標準執行。改變了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區分不同行業,按不同的扣除標準計算扣除額。
4. 在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只要發生業務招待費,就必然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業所得稅,企業更應該作好業務招待費預算,嚴格控制業務招待費的支出。
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實踐中,業務招待費列支的具體范圍一般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