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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方面梳理“營改增”試點政策升級變化要點(2)
時間(jian):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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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廣播影視行業改征增值稅后,對于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轉讓電影版權、發行電影以及在農村放映電影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調整為免征增值稅,優惠期限截至到2013年12月31日。
另外,對于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將免征增值稅。
試點行業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廢止
按照此前下發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規定,試點納稅人計稅依據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但因考慮到營業稅與增值稅、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政策的銜接問題,前期“營改增”試點政策針對一些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規定在接受非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計算銷售額時允許繼續采取差額計算的方法。即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由于此規定既涉及原營業稅政策,又與現行增值稅規定不一致,導致實務中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都難以把握,也是試點地區的征管難點。而隨著試點范圍擴大到全國,這個問題將不復存在。
財稅[2013]37號明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六)和第(十八)項,自2013年8月1日起廢止。
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六款規定,“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第十八款規定,“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也就是說,從2013年8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發生的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以及廣告服務業務,其銷售額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給同行業納稅人的金額,而是統一按照增值稅計稅方法計稅。即使這部分納稅人截至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也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后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但可以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財稅[2013]37號同時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可在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后,以其余額做為銷售額。但對于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財稅[2013]37號規定在合同到期日之前,仍應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不適用此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