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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 財稅改革的重點(4)
時間: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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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曾參與北京“營改增”部分行業的立法建議工作的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劉天永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中規定,交通運輸服務按照11%的稅率,這比營業稅稅制下3%的稅率增加了不少。
一位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負責人舉例說,以營業額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計算,原應繳營業稅率3%,應納稅額15萬元。
試點后,增值稅計稅約為450萬元,營收減少了約50萬元。按11%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所繳納增值稅約為49.5萬元。“這種情況下稅負加重了”。
由于增值稅實行抵扣模式納稅,繳納增值稅的多少取決于企業的進項稅額。對于交通運輸企業而言,不同企業由于資本有機構成及投入時間存在差異,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在一定時段上不匹配。交通運輸企業的主要資本投入是車輛,如果納入改革試點的交通運輸企業大部分車輛都是試點之前購置,就會在改革初期出現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小、銷項稅額相對較大的情況。
此外有快遞公司負責人表示,快遞公司人力成本很高,但不能作為進項抵扣。另外,路橋費也不能抵扣。燃油費、車輛維修費是進項抵扣,但維修費不會太多,企業不可能每年購置新車、換車。“試點后稅率增加到了11%,需要政府對這個行業予以重視”。
為了應對試點可能帶來的稅負增加,國家要求地方出臺財政補貼方案,從各地實際情況來看,上海、北京等試點地區,已經出臺相關的財政補貼方案。
施正文強調,這個措施是一個過渡性、補救性的措施,在國家層面并沒有出臺一個整體的方案。各個省份根據自己的財力來制定相應的方案,拿這個補貼的標準,補貼的程度,申請的程序這些方面都不統一。試點地區較周圍的非試點地區形成“稅收洼地”效應,會給部分非試點地區的服務業帶來一定消極影響,應盡快擴大試點地區。
與此同時,行業擴圍的呼聲也日益高漲。
2011年年底,劉天永所在的律所接受北京市金融局的委托,對北京地區金融行業“營改增”進行前期摸底調研并從稅法專業角度提出立法建議。
盡管9月1日在北京啟動的“營改增”依然選擇的是“6+1”模式(覆蓋范圍為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鑒證咨詢6個領域以及交通運輸業),沒有將金融保險業納入首輪試點。“但是,金融保險企業被納入‘營改增’只是時間問題。”劉天永認為。
“從目前我國稅制結構來看,稅收收入的70%以上都是間接稅,其中增值稅收入占比最大。而增值稅是全行業、全國范圍的,統一適用才能發揮增值這樣一個中性稅收的基石作用,否則的話,哪些實施哪些不實施會大大降低它的作用。因此,客觀上要盡快實施,這是這項改革的本身要求。”施正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