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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4)
時間: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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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金額。
2.第2行“清算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與清算業務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報酬,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的評估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以及為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3.第3行“職工工資”: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的職工工資。
4.第4行“社會保險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欠繳的各種社會保險費用。
5.第5行“法定補償金”: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的法定補償金。
6.第6行“清算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7.第7行“清算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應繳的清算企業所得稅金額。
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稅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欠繳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9.第9行“其他債務”: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的其他債務。
10.第10行“剩余財產”: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清算稅費、清算所得稅額、以前年度欠稅和企業其他債務后的余額。
11.第11行“其中:累計盈余公積”:填報納稅人截止開始分配剩余財產時累計從凈利潤提取的盈余公積金額。
12.第12行“其中:累計未分配利潤”:填報納稅人截止開始分配剩余財產時累計的未分配利潤金額。
13.第13-17行“股東名稱”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東名稱。
14.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業權益性投資比例”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東持有清算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比例。
15.第13-17行“投資額”列:填報清算企業各股東向清算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總額。
16.第13-17行“分配的財產金額”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東從清算企業剩余財產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比例分得的財產金額。
17.第13-17行“其中確認為股息金額”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東從清算企業剩余財產分得財產中,相當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照其持有清算企業權益性投資比例計算確認的部分。清算企業的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股東不填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