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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3)
3.第32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計稅基礎(2)”列第1+…+31行總計。
4.第32 行“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總計=本表“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第1+…+31行總計。
5.第32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總計=本表第32行“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總計-本表第32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資產處置損益(4)”列第1+…+31行總計。
6.第32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總計=主表第1行。
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shui)收規定(ding)進行清算(suan)、繳納(na)(na)企(qi)業所得(de)稅(shui)的居(ju)民(min)企(qi)業納(na)(na)稅(shui)人(以下(xia)簡稱納(na)(na)稅(shui)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其他行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均填報。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納稅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內容根據其負債情況分析填報。
2.“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賬面價值的金額。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予以扣除金額的余額。
4.“清償金額(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負債的清償金額。
5.“負債清償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負債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的余額。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負債清償損益(4)”列=本表“計稅基礎(2)”列-“清償金額(3)”列
2.第23行“賬面價值(1)”列總計=本表“賬面價值(1)”列第1+…+22行總計。
3.第23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計稅基礎(2)”列第1+…+22行總計。
4.第23行“清償金額(3)”列總計=本表“清償金額(3)”列第1+…+22行總計。
5.第23行“負債清償損益(4)”列總計=本表第23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第23行“清償金額(3)”列總計=本表“負債清償損益(4)”列第1+…+22行總計。
6.第23行“負債清償損益”列總計=主表第2行。
附表三《剩余財產計算明細表》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