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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2)
時間: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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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京審
14.第14行“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準予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15.第15行“境外應補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在清算期間發生的境外所得應在境內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16.第16行“境內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因以前納稅年度損益調整、匯算清繳多繳、欠稅等在清算期間應補(退)企業所得稅額。其中,應退企業所得稅額以“-”號(負數)填列。
18.第18行“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金額=本表第16+17行。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的總計數。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負債清償損益(4)”列的總計數。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附表一《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其他行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均填報。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納稅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內容根據其資產情況分析填報。
2.“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金額。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計稅基礎的金額,即取得資產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年度內按照稅收規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余額。
4.“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的金額。
5.“資產處置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的余額。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資產處置損益(4)”列=本表“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計稅基礎(2)”列
2.第32行“賬面價值(1)”列總計=本表“賬面價值(1)”列第1+…+31行總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