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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5號——經濟性審計(3)
第五章 經濟性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內部(bu)審計(ji)機構和人員在經濟(ji)性審計(ji)結(jie)束后,應當(dang)(dang)及(ji)時(shi)形成恰當(dang)(dang)的(de)審計(ji)結(jie)論和建(jian)議,并出(chu)具審計(ji)報告。
(一)對組(zu)織特定業務(wu)或項目進行專(zhuan)門的經濟性(xing)審(shen)計,應(ying)當出具(ju)專(zhuan)項經濟性(xing)審(shen)計報(bao)告;
(二(er))對組織特定(ding)業務或項目同時進行經濟性(xing)、效(xiao)(xiao)果性(xing)和效(xiao)(xiao)率性(xing)審計(ji),可(ke)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兩項或三項審計(ji)內容相結(jie)合出具管(guan)理審計(ji)報(bao)告;
(三)對組織經(jing)營活動和內部(bu)控制(zhi)進行審計時涉及經(jing)濟(ji)性審查和評價,可以一并納入(ru)常規(gui)審計報(bao)告(gao)。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ji)機構(gou)和人員應(ying)當按照《內部審計(ji)具(ju)體準則第7號――審計(ji)報告(gao)》的要求出(chu)具(ju)經(jing)濟性(xing)審計(ji)報告(gao)。經(jing)濟性(xing)審計(ji)報告(gao)的正文應(ying)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bei)審(shen)計單位經(jing)營(ying)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開(kai)展經濟性審計的立(li)項依據;
(三)開(kai)展經濟性審計的目的;
(四)經營活動經濟(ji)性的評價(jia)(jia)標準及評價(jia)(jia)意(yi)見或結論;
(五)經濟性審計(ji)中發現的主要問題(ti),包括在資源的取(qu)得、使用(yong)和管理中的損失(shi)、浪費等事(shi)實,導(dao)致(zhi)上述結果的原因(yin)及產生(sheng)的影響;
(六)對進一步優化(hua)組織(zhi)資源管理、節約資源使用所提(ti)出的建議。
第十九條 內(nei)部(bu)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及(ji)時將經濟性審計報告提交(jiao)給組(zu)織(zhi)適當管(guan)理層,并在必(bi)要時實施后續審計,持續追(zhui)蹤問題是否得到解決(jue),以(yi)促進組(zu)織(zhi)經營活動投入資源的節(jie)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you)中(zhong)國內(nei)部審計(ji)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7年(nian)7月(yue)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