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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5號——經濟性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ren)員審查與評價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zhun)則》制定本準(zhun)則。
第二條 本(ben)準則所(suo)稱經(jing)濟(ji)性是指組織經(jing)營活(huo)動(dong)過(guo)程(cheng)中獲得一定數量和(he)(he)質量的(de)產品和(he)(he)服務及其他成果時(shi)所(suo)耗費的(de)資(zi)源(yuan)最少。經(jing)濟(ji)性主要關注(zhu)的(de)是資(zi)源(yuan)投(tou)入和(he)(he)使用(yong)過(guo)程(cheng)中成本(ben)節約的(de)水平(ping)和(he)(he)程(cheng)度及資(zi)源(yuan)使用(yong)的(de)合理性。
本準則所稱(cheng)經(jing)濟性(xing)(xing)審計是指內(nei)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組織經(jing)營活動的(de)經(jing)濟性(xing)(xing)進行(xing)審查與評價的(de)活動。經(jing)濟性(xing)(xing)審計是管理審計的(de)重(zhong)要組成部分(fen)。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yong)于各類組織的內部(bu)審計機構、內部(bu)審計人(ren)員(yuan)及其從事的內部(bu)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經(jing)濟性審計的目的是通(tong)過審查與評價組(zu)織經(jing)營活動(dong)中資源的取得、使用及(ji)管理(li)是否(fou)節(jie)約(yue)及(ji)合理(li),協助管理(li)層改善(shan)管理(li),節(jie)約(yue)資源,增加組(zu)織價值。
第五條 經濟性審計既可以針對(dui)(dui)整個(ge)組織的經營活(huo)動,也(ye)可以針對(dui)(dui)特(te)定(ding)項目(mu)、特(te)定(ding)業務。
第六條 內(nei)部審(shen)計機構(gou)和人員應當具備(bei)必要的(de)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組織經營活動(dong)過(guo)程中投入的(de)人力、財力、物力、信息、技術(shu)及(ji)時(shi)間(jian)等資源,掌握經營活動(dong)經濟性的(de)評價標準,運用恰當的(de)審(shen)計方法以獲取充分、相(xiang)關、可靠的(de)審(shen)計證據(ju)。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可(ke)以(yi)根據需要,適當(dang)利用(yong)外部專(zhuan)家服(fu)務,并對利用(yong)外部專(zhuan)家服(fu)務所形成的審計結(jie)論負責(ze)。
第八條 內部審計(ji)人員在(zai)(zai)整(zheng)個審計(ji)過程中應(ying)當保(bao)持高(gao)度的(de)職(zhi)業(ye)謹慎(shen)性,以識別在(zai)(zai)資源(yuan)的(de)取得、使(shi)用及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xian)的(de)舞弊行為。
第九條 內部審計(ji)人員在進行經濟性(xing)審計(ji)時應當(dang)避免影響客(ke)觀性(xing)的利益沖突。
第十條 經(jing)濟(ji)性(xing)與效(xiao)果性(xing)、效(xiao)率(lv)性(xing)有(you)密(mi)切(qie)關(guan)系(xi),內(nei)(nei)部審計機構(gou)和(he)人員(yuan)根據實際情(qing)況(kuang),可以(yi)同(tong)時對(dui)組織(zhi)經(jing)營活(huo)動(dong)的經(jing)濟(ji)性(xing)、效(xiao)果性(xing)和(he)效(xiao)率(lv)性(xing)進行審查評(ping)價,并出具管理審計報告;也可以(yi)只對(dui)經(jing)濟(ji)性(xing)進行審查評(ping)價。如果只進行經(jing)濟(ji)性(xing)審計,內(nei)(nei)部審計機構(gou)和(he)人員(yuan)應(ying)關(guan)注與其它兩種(zhong)審計之間的聯系(xi),以(yi)提高內(nei)(nei)部審計的有(you)效(xiao)性(xing),并出具專項經(jing)濟(ji)性(xing)審計報告。
第三章 經濟性審計的內容與方法
第十一條 經濟性審(shen)計審(shen)查評價的主要(yao)內容包括:
(一)資金的取得和使用是(shi)否(fou)節約;
(二)人力資源的取得及(ji)配置(zhi)是否恰當;
(三)物資財產的取得及消耗是否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