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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2009年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規定(3)
時間: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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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復》。《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四、納稅人一般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內辦理減免稅備案或審批手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可按照規定期限進行一次性辦理。
五、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納稅人對報送的資料負法律責任。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存在錯誤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更正、補齊。
六、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應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所列方法核定。
七、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說明原因。
八、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在減免稅期間均應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按有關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減免稅情況加強監督管理,結合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主要內容包括:
1、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2、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重新辦理減免稅手續;
3、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
4、已享受減免稅是否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十、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追繳已減免稅款、滯納金。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優惠。對確實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取消減免稅資格,并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