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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
證監會公告[2011]32號
現公布(bu)《關于(yu)修改〈證(zheng)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wu)試點內部(bu)控制指引〉的決定》,自公布(bu)之日(ri)起施行。
中國(guo)證券監督管理(li)委員會
二(er)O一一年(nian)十月二(er)十六日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
現決定對《證券(quan)公司融資融券(quan)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6]124號)作(zuo)如下修改:
一、將名稱修改為《證券公司融資(zi)融券業務內部控制(zhi)指引》,并對第(di)一條、第(di)二條、第(di)三條、第(di)十(shi)(shi)條、第(di)十(shi)(shi)二條中(zhong)的(de)部分文字作相應(ying)修改。
二、將第十三(san)條(tiao)修改為(wei):“證券(quan)公司應當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chu)上,根據自身營(ying)運(yun)成本、市場狀況以及客戶資信等因素確定融(rong)資融(rong)券(quan)的利率(lv)與(yu)費(fei)率(lv),并通過營(ying)業(ye)場所、公司網站(zhan)或(huo)者其他便(bian)捷有效方式公示。”
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wei):“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有關(guan)規定的(de)基礎(chu)上,確定可(ke)充(chong)抵保證金(jin)的(de)證券的(de)種類及折算(suan)率、客戶可(ke)融資(zi)買(mai)入和融券賣出的(de)證券的(de)種類、保證金(jin)比(bi)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bi)例,并通過(guo)營(ying)業場(chang)所、公司網站或(huo)者其他便(bian)捷有效方式公示(shi)。”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zheng)券公司(si)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nei)部控制指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bu)。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zhong)國證券監(jian)督(du)管理(li)委(wei)員(yuan)會公(gong)布,根(gen)據2011年10月26日中(zhong)國證券監(jian)督(du)管理(li)委(wei)員(yuan)會《關于修改(gai)〈證券公(gong)司融(rong)資(zi)融(rong)券業務試(shi)點內(nei)部控(kong)制指引(yin)〉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指導(dao)證券公司建立(li)健全(quan)融資融券業務的內部控制機制,防范與融資融券業務有(you)關的各類風險,制定本指引。
第(di)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wu),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內(nei)部(bu)控制指引(yin)》和本(ben)指引(yin)的(de)規定,建立健全內(nei)部(bu)控制機制。
第三條 證(zheng)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ying)當建立(li)完備(bei)的(de)管理(li)制度(du)、操作流程和風(feng)險識別、評估(gu)與控(kong)制體系,確保風(feng)險可(ke)測、可(ke)控(kong)、可(ke)承受。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dang)健全(quan)業(ye)務隔離制度,確(que)保融資(zi)融券業(ye)務與證券資(zi)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zi)銀行(xing)等業(ye)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mian)相(xiang)互分離。
第五條 證(zheng)(zheng)券(quan)公司應當對融(rong)資融(rong)券(quan)業(ye)務實行集中統一(yi)管理。融(rong)資融(rong)券(quan)業(ye)務的決策(ce)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zheng)(zheng)券(quan)公司總部(bu)承擔。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業務決策機構-業務執行部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