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6)
(二)境外個人(ren)(ren)是指(zhi)持護(hu)照(zhao)、港澳(ao)居(ju)民(min)(min)來往(wang)(wang)內地(di)通行證、臺灣居(ju)民(min)(min)來往(wang)(wang)大陸通行證的外國(guo)公民(min)(min)(包括(kuo)無國(guo)籍(ji)人(ren)(ren))以及港澳(ao)臺同胞(bao)。
(三(san))經(jing)常(chang)項(xiang)目項(xiang)下非經(jing)營性(xing)外(wai)匯是指除(chu)貿易(yi)外(wai)匯之外(wai)的其他經(jing)常(chang)項(xiang)目外(wai)匯。
第三十八(ba)條 個人旅(lv)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gui)(gui)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gui)(gui)定辦理。
第(di)三十九條(tiao) 對違反本辦法(fa)(fa)規定的(de),由外(wai)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he)國外(wai)匯管理條(tiao)例》及其(qi)他相關規定予以(yi)處罰;構(gou)成犯罪的(de),依法(fa)(fa)移送司法(fa)(fa)機關追究(jiu)刑事責任。
第(di)四十條 國家外匯(hui)管理局負責制定(ding)本辦(ban)法相應的實施(shi)細則,確定(ding)年度總額、規(gui)定(ding)金額等(deng)。
第(di)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guo)家外匯(hui)管(guan)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附:廢止規定目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