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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辦法(3)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ren)(ren)外(wai)匯匯出(chu)境外(wai)用于經常項目支(zhi)出(chu),單筆(bi)或(huo)當(dang)日累計(ji)(ji)匯出(chu)在(zai)(zai)規定(ding)金額(e)以下的(de),憑本人(ren)(ren)有(you)效(xiao)身份(fen)證件在(zai)(zai)銀行辦理;單筆(bi)或(huo)當(dang)日累計(ji)(ji)匯出(chu)在(zai)(zai)規定(ding)金額(e)以上的(de),憑本人(ren)(ren)有(you)效(xiao)身份(fen)證件和有(you)交(jiao)易額(e)的(de)相關證明等材(cai)料在(zai)(zai)銀行辦理。
第(di)十(shi)三條 境(jing)外個(ge)人(ren)在境(jing)內取得的經常(chang)項目項下合法人(ren)民(min)幣(bi)收入,可(ke)以(yi)憑本(ben)人(ren)有效身(shen)份證件及(ji)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hui)及(ji)匯(hui)出。
第十四條 境外(wai)個人(ren)未使(shi)用的境外(wai)匯(hui)入外(wai)匯(hui),可(ke)以憑本人(ren)有效身份(fen)證件在銀行(xing)辦理(li)原路匯(hui)回(hui)。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zai)銀行辦(ban)理。
第三章 資本(ben)項目個(ge)人外匯管理
第十(shi)六(liu)條 境內個人對(dui)外(wai)直(zhi)接投資(zi)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wai)匯局核(he)準(zhun)可以(yi)購匯或以(yi)自有外(wai)匯匯出(chu),并應當辦理(li)境外(wai)投資(zi)外(wai)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xing)境外權益(yi)類(lei)、固定收(shou)益(yi)類(lei)以及國家批準的(de)其他金融投資,應(ying)當(dang)按相(xiang)(xiang)關規(gui)定通過具有相(xiang)(xiang)應(ying)業(ye)務資格的(de)境內(nei)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nei)個人向境內(nei)保(bao)險經營機構(gou)支付(fu)外匯人壽保(bao)險項(xiang)下保(bao)險費,可以(yi)購匯或以(yi)自(zi)有(you)外匯支付(fu)。
第十九條 境(jing)內個人(ren)在境(jing)外獲得(de)的合法資(zi)本項目收入(ru)經外匯局核(he)準后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外匯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