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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辦法(2)
第四(si)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fen)支機構(以下(xia)簡(jian)稱外匯局)按照(zhao)本辦法規定,對(dui)個(ge)人在境內(nei)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ge)人應當(dang)按(an)照(zhao)本(ben)辦(ban)法規定(ding)(ding)辦(ban)理(li)有關(guan)外(wai)(wai)匯(hui)業務。銀行應當(dang)按(an)照(zhao)本(ben)辦(ban)法規定(ding)(ding)為個(ge)人辦(ban)理(li)外(wai)(wai)匯(hui)收付、結售匯(hui)及(ji)(ji)開立外(wai)(wai)匯(hui)賬戶等業務,對個(ge)人提交的(de)有效(xiao)身份證件(jian)及(ji)(ji)相關(guan)證明材(cai)料的(de)真(zhen)實性進行審核。匯(hui)款機構及(ji)(ji)外(wai)(wai)幣兌(dui)(dui)換機構(含代兌(dui)(dui)點)按(an)照(zhao)本(ben)辦(ban)法規定(ding)(ding)為個(ge)人辦(ban)理(li)個(ge)人外(wai)(wai)匯(hui)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并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di)七條 銀行(xing)和個人(ren)在辦(ban)理(li)個人(ren)外匯業(ye)(ye)務(wu)時,應當(dang)遵守本辦(ban)法(fa)的相(xiang)關規定,不得以分拆(chai)等方式逃(tao)避(bi)(bi)限額(e)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jia)商業(ye)(ye)單(dan)據或者憑證逃(tao)避(bi)(bi)真實性管理(li)。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li)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xu)。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hui)和境內(nei)個人購(gou)匯(hui)實行年(nian)度總(zong)(zong)額管理(li)(li)。年(nian)度總(zong)(zong)額內(nei)的,憑本人有(you)效身(shen)份證件在銀(yin)行辦(ban)理(li)(li);超過(guo)年(nian)度總(zong)(zong)額的,經常項(xiang)目項(xiang)下憑本人有(you)效身(shen)份證件和有(you)交(jiao)易額的相關(guan)證明等材料在銀(yin)行辦(ban)理(li)(li),資本項(xiang)目項(xiang)下按照第三章有(you)關(guan)規定(ding)辦(ban)理(li)(li)。
第二章 經常項(xiang)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條 從(cong)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dui)外(wai)貿(mao)易經營者,在(zai)商務(wu)部門辦理(li)對(dui)外(wai)貿(mao)易經營權(quan)登記備案(an)后,其貿(mao)易外(wai)匯資金(jin)的收(shou)(shou)支按(an)照機構的外(wai)匯收(shou)(shou)支進行管理(li)。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游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