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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3)
時間: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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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如果違反法規行為未被內部控制發現或未包含在管理層聲明中,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風險評估結果和管理層聲明的有效性。
第五章 對違反法規行為的報告
第一節 與治理層溝通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注意到的違反法規行為盡快地與治理層溝通,或獲取治理層已獲知違反法規行為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九條 如果認為違反法規行為是故意和重大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就發現的情況立即與治理層溝通。
第三十條 如果懷疑違反法規行為涉及高級管理人員,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內部的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等更高層次的機構報告。
如果不存在更高層次的機構,或注冊會計師認為報告不起作用,或難以確定向誰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征詢法律意見。
第二節 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如果認為違反法規行為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且未能在財務報表中得到恰當反映,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如果因被審計單位阻撓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評價是否發生或可能發生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違反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的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如果因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條件限制而無法確定違反法規行為是否發生,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三節 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di)三十(shi)四條(tiao) 如果(guo)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嚴重違反(fan)法(fa)規(gui)行為,注(zhu)冊會計師應(ying)當考(kao)慮法(fa)律法(fa)規(gui)是否要求其向(xiang)監管機構報告;必(bi)要時,征詢法(fa)律意見。
第六章 解除業務約定
第三十五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法規行為,且沒有采取注冊會計師認為必要的補救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解除業務約定。
第三十六條 在解除業務約定后,如果接到后任注冊會計師的詢問,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的規定,向其說明是否存在不應承接該業務的理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san)十(shi)七條(tiao) 本準則自(zi)2007年1月(yue)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