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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2)
時間(jian):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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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十五條 在獲得總體了解后,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有助于識別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當考慮的違反法規行為:
(一)向管理層詢問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了適用于被審計單位及其行業的法律法規;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與許可證頒發機構或監管機構的往來函件。
第十六條 對影響財務報表重大金額和披露的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被審計單位遵守這些法律法規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這些法律法規及其變化,以便在審計財務報表相關認定時考慮這些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 除實施本準則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計程序以外,注冊會計師不需對被審計單位遵守法律法規情況實施其他審計程序,因為實施其他審計程序超出了財務報表的審計范圍。
第十八條 為形成財務報表審計意見所實施的審計程序,可能使注冊會計師注意到被審計單位存在影響財務報表的違反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此保持警覺。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以表明被審計單位已將其知悉的、影響財務報表的所有違反或可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告知注冊會計師。
第二十條 如果沒有證據表明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可推定被審計單位遵守了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發現違反法規行為時實施的審計程序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可能表明被審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下列信息:
(一)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或處罰;
(二)提供異常貸款或支付不明費用;
(三)與關聯方存在異常交易;
(四)支付異常的銷售傭金或代理費用;
(五)購銷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價格;
(六)異常的現金收支;
(七)與在稅收優惠地注冊的公司存在異常交易;
(八)向商品或勞務提供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商品或勞務款項;
(九)收付款缺少適當的交易控制記錄;
(十)現有的會計信息系統不能提供適當審計軌跡或充分證據;
(十一)交易未經授權或記錄不當;
(十二)媒介評論。
第二十二條 當發現可能存在違反法規行為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該行為的性質及發生的環境,并獲取其他適當信息,以評價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在評價違反法規行為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因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封存財產、強制停業及訴訟等導致的潛在財務后果;
(二)潛在財務后果是否需要披露;
(三)潛在財務后果是否嚴重,以至于影響到財務報表的公允反映。
第二十四條 當認為可能存在違反法規行為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所發現的情況,并與管理層討論。
第二十五條 如(ru)果管理(li)層不能(neng)提供令人滿意的(de)信息(xi)證明其確實遵(zun)(zun)守(shou)了法(fa)律法(fa)規(gui),注冊會計(ji)師應當向被審(shen)計(ji)單位律師咨詢(xun)有關法(fa)律法(fa)規(gui)的(de)遵(zun)(zun)守(shou)情(qing)況(kuang),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neng)產生的(de)影(ying)響。
當認為向被審計單位律師咨詢是不適當的,或不滿意其提供的咨詢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向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律師咨詢,以確定:
(一)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違反法規行為;
(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三)應采取的進一步行動。
第二十六條 當懷疑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而又無法獲取充分信息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缺乏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違反法規行為對審計的其他方面的影響,尤其對管理層聲明可靠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