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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2)
第九(jiu)條 中國(guo)鐵(tie)路總公司會同社會投資(zi)人(ren)按照《公司法(fa)(fa)》和本辦法(fa)(fa)簽訂出(chu)資(zi)人(ren)協議,制定公司章程。
第三章(zhang) 基金公司
第十條(tiao) 基(ji)金公司履行以(yi)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有關要求,制(zhi)定鐵路(lu)發展(zhan)基(ji)金年(nian)度募集方案、年(nian)度投資計劃并(bing)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家批準的鐵路建設項目投(tou)資要求,委托中國鐵路總(zong)公司進行投(tou)資管(guan)理。
(三)制定土地綜合開發等(deng)經營性項目的投資方案(an)并組織實(shi)施。
(四)負責鐵路發展基(ji)金日常管理和核算,編(bian)制財務會計報告(gao)、投(tou)資報告(gao)等。
(五)編制鐵路發(fa)展基金財(cai)務預(yu)算、財(cai)務決算,制訂收益分(fen)配(pei)、社會(hui)投(tou)資人退出基金等方案。
(六)及時、足額向(xiang)社會投資人支付穩定合理回報。
第(di)十一(yi)條(tiao) 基(ji)金(jin)公(gong)司(si)可以通(tong)過(guo)增資方(fang)式(shi)(shi)(shi)或設立子(zi)(zi)基(ji)金(jin)等方(fang)式(shi)(shi)(shi)籌(chou)集資金(jin),子(zi)(zi)基(ji)金(jin)采用有限(xian)合(he)伙(huo)制(GP/LP)等方(fang)式(shi)(shi)(shi)設立。基(ji)金(jin)公(gong)司(si)可以通(tong)過(guo)發行期限(xian)不超過(guo)一(yi)年(nian)期的債券或銀行流(liu)動資金(jin)貸(dai)款(kuan)等方(fang)式(shi)(shi)(shi)籌(chou)集資金(jin),用于彌補因(yin)日(ri)常運(yun)營產生的流(liu)動性缺口。
第十二條(tiao) 基金(jin)公司首次發行(xing)(xing)、增資擴股(gu)均(jun)按股(gu)份票面金(jin)額發行(xing)(xing)股(gu)份。
第十(shi)三條(tiao) 基(ji)金公司優先股發行條(tiao)件、投資回報等按國函(han)[2014]52號(hao)文件規定執行。
第(di)四(si)章 投資管理
第十(shi)四條 鐵路發展基金以委托投資管理人運作(zuo)為主。
第十五條(tiao) 鐵路建設項(xiang)目的投(tou)資管(guan)理(li)人為中(zhong)國鐵路總公司(si),基金公司(si)與投(tou)資管(guan)理(li)人簽訂《委托投(tou)資管(guan)理(li)協議》,明(ming)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rong)。
第十六條 基金公司對(dui)所投資(zi)的經(jing)營性項(xiang)目可自行管理或(huo)實行委托投資(zi)管理,投資(zi)鐵路(lu)土地綜合開發(fa)等(deng)項(xiang)目。
鐵路發(fa)展基金不得用于(yu)擔保、期貨交易、衍生(sheng)金融(rong)產品等高風險領域,臨時閑置(zhi)資金可以(yi)存款形式存放于(yu)銀行和開(kai)展銀行間市(shi)場業務。
第(di)十七條 中國鐵(tie)路總公(gong)司的在(zai)建合資(zi)(zi)鐵(tie)路項目(mu)中,需由鐵(tie)路發展基(ji)金出(chu)資(zi)(zi)的,在(zai)履行(xing)相關審(shen)批(pi)程序后(hou),由基(ji)金公(gong)司按其(qi)剩余出(chu)資(zi)(zi)金額和股比完成后(hou)續(xu)出(chu)資(zi)(zi)。
第五章 收益(yi)分配
第(di)十八條(tiao) 中國鐵路總公司保證社會投(tou)資人(ren)獲得穩定合理回(hui)報,具體回(hui)報水平按照募(mu)集時的市場等情況(kuang),與社會投(tou)資人(ren)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社會投資人根據(ju)約定(ding)優先獲得穩定(ding)合理的投資回報(bao),不再參(can)與剩(sheng)余利潤的分(fen)配。基(ji)金公司(si)股東取得的投資回報(bao)為(wei)稅后分(fen)紅。
第二(er)十條 基金公(gong)司當期(qi)自身(shen)可分(fen)配收(shou)益不(bu)足以支(zhi)付社會投資人約定回報(bao)時,中國鐵(tie)路總公(gong)司對基金公(gong)司予以補(bu)足。
第(di)二(er)十一(yi)條 基(ji)金公司(si)自身可分配收益超(chao)(chao)過(guo)社會投資人約定回報(bao)后,超(chao)(chao)出部(bu)分先補償鐵路總公司(si)累(lei)計承擔補足部(bu)分,其(qi)余留作中國(guo)鐵路總公司(si)對鐵路發展基(ji)金的新增資本金,待清算(suan)時上(shang)繳(jiao)國(guo)庫。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shi)二條 鐵(tie)路(lu)發展基金存續期內,中(zhong)國(guo)鐵(tie)路(lu)總公司(si)不(bu)得退出(chu),社(she)會投資人出(chu)資到位一年后可以(yi)依法轉讓(rang)。
第二十(shi)三條 鐵(tie)路發(fa)展(zhan)基金存(cun)續期滿時,由(you)中國鐵(tie)路總公(gong)司提(ti)出續期或清算方案建議,由(you)國家發(fa)展(zhan)改(gai)革(ge)委(wei)、財政部(bu)報國務(wu)院批(pi)準后實施(shi)。
第二十四條 鐵路發展基金續期的,社會投資人有權選擇退出;需要清算的,按批準的清算方案實施。中國鐵路總公司按原始投資額以現金方式回購社會投資人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