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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5)
時間: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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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第三十三條 有關責任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區科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海淀區科技項目評估實施辦法由區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二00三年五月